改變中的基改食品標示規範(會訊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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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本文討論之基改食品標示規範為根據食藥署於2014年6 月20日公告之「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三項草案,食藥署目前正蒐集相關業者、立法委員及民間團體的意見,作為最終版本之參考。
2014年2月5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完成修法並將基改食品納入規範,範圍含括基因改造原料之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的標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業者的查驗登記制度,以及基因改造原料之食品輸入業者的追溯追蹤系統。
目前這一波的立法強制基改食品標示,其意義乃在於由「實質等同原則」轉向到「預警原則」,意指雖然政府已有健康風險的審查,但是審查有其限制,無法保證將來新證據可能指出其風險,因此才需要標示,由消費者自行判斷要不要購買。另同時佐以追溯追蹤制度,萬一發生問題才可以迅速全面下架,降低消費者遭受危害的風險。
食品藥物管理署更於4月及6月公告數項基改食品的相關規範草案,以下茲就目前草案內容進行說明並說明本會立場:
1.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非故意摻雜率將由現行5%下修至3%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非故意摻雜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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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100公克黃豆中含有4公克基改黃豆(4%) |
現行 (5%) |
2016/1/1施行(草案) (3%) |
不需標示 |
需標示為基因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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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摻雜率:意指非基改原料在採收、運輸、包裝等過程中無意混入基改原料的比例。 |
本會意見:依據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一次臨時會議通過之附帶決議,主管機關應滿足國民享有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依歐盟標準規範基因改造食品標示,所以本會呼籲政府應該信守承諾,比照歐盟將標準一次下修至0.9%。
2. 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只要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未來不管多少皆須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
現行 |
未來(草案) |
黃豆及玉米 (強制標示) |
所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強制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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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過程中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高層次加工品:沙拉油、醬油等…) |
無須標示 |
無須標示 |
本會意見:樂見主管單位終於將散裝基改食品和含基改成份之添加物之強制標示納入規範,但仍呼籲政府應仿效歐盟規範將高層次加工品如醬油、沙拉油等品項納入基改標示規範。
3. 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將分階段標示「基因改造」,至2018年1月1日全面落實。
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施行時間(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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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範圍 |
施行日期(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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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項 |
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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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食品 |
全面標示 |
全面標示 |
2016年 1月1日 |
食品添加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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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食品 |
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研磨(如:黃豆榖粒、黃豆粉等…) |
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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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販賣業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 |
2017年 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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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加工產品: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 |
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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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販賣業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 |
2018年 1月1日 |
本會意見:只要落實食品及相關產品之追溯追蹤系統,掌握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來源,就能加速散裝食品的標示進程,無須等到三年半後才能實施。